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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遭遇“辞职面试”有权拒绝
日期:2018-07-12 浏览
辞职也要面试!这并非噱头,也非无据之谈,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。试题一般包括:辞职原因、单位是否提供用武之地、相应的培训和奖励是否到位、是否关心其生活等。应该说,大多数用人单位推出此举都是出于增进与辞职员工之间的沟通,争取挽留人才,了解自己在管理和发展规划上的弊端和漏洞,以便今后更好地弥补和改善等等,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纯粹是为了“找茬”。
辞职面试1
逼迫劳动者交待隐私
一些用人单位仗着控制了辞职者的经济补偿等优势,缺乏对辞职者应有的尊重,不顾辞职者个人尊严,肆无忌惮地对辞职者进行种种“拷问”,甚至让辞职者回答一些难以启齿的问题。
如2011年1月10日,职工关梦辞职时,公司以“辞职面试”为由,竟然问她任职期间曾同公司的谁谈过恋爱、是否发生性关系、是否同居等,声称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相应男职工的思想工作,以免受关梦影响而产生辞职的连锁反应。
辞职面试2
强制劳动者自陷绝地
2010年2月,韩丽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,出于韩丽将掌握着公司的部分核心资料,曾约定韩丽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。
2011年3月3日,韩丽因另有发展而辞职时,公司为其进行了“辞职面试”,核心是要其交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,声称公司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,实行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,只要韩丽承认,便可不予追究。其实质是为了诱供,以便“制裁”竟敢“炒公司鱿鱼”的韩丽。
辞职面试3
强迫劳动者自泼污水
冯铃曾是一家公司主抓生产的技术员。2011年1月1日,冯铃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呈,要求于2月1日离开公司。
一个月后,公司给冯铃来了个“辞职面试”,内容竟是要冯铃以书面形式公开承认,是因自己犯了错误而被公司辞退,并自愿放弃所有经济补偿,目的既是警告其余员工,让大家能安心工作,也是为了给公司留点面子。否则,拒绝为冯铃办理包括人事档案在内的任何手续。冯铃无奈,只得照办。
维权解析
针对上述几类“辞职面试”,辞职者有权沉默和拒绝,因为这些做法已经侵犯了职工的权利:
首先,侵犯了辞职者的隐私权。上述案件中,关梦在公司期间的恋爱、性生活、同居等秘密,明显具备隐私特征。公司既不是公、检、法机关或纪检部门,亦未经这些机关、部门授权,其目的也不是追究违法、犯罪,而纯粹是为了一己之私,更何况这些问题与工作无关,自然无权过问。
其次,侵犯了辞职者的人格权。上述公司强行要求辞职者承认泄露商业秘密、认可自己犯了错误而被公司辞退,明显贬低了辞职者的道德品质、侮辱了辞职者的人格尊严。更何况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规定,即使由于存在泄露商业秘密而要追究辞职者责任的情况,也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,而与辞职者无关。
再次,侵犯了辞职者的自由权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即是说,只要劳动者合法辞职,用人单位都不能以不给经济补偿、不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等相要挟。